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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

稿件上传: 来源: 添加日期:11-12-14 08:47:49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县市区司法局职能。

(一)建立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编制等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股),并配备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目前尚未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股)的,必须有兼管机构和专职人员,并相对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局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要求,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如下事项:

1、负责初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资质变更、延续申请以及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按规定上报市司法局。

2、负责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登记、延续登记、注销登记的初审工作。

3、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依法依规执业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将向市司法局报告。

4、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举报、投诉,并初查上报。

5、负责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培训。

6、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年度考评和司法鉴定专项检查,对司法鉴定公信力实行初评。

7、负责对司法鉴定援助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8、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侦查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工作关系。

9、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执业规范化。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审查受理制度、文书审批制度和文书质量自查制度。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教育管理,坚决杜绝“人情鉴定”、“关系鉴定”、“金钱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三)各鉴定机构要以人为本,在执业过程中要尊重和关爱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在非工作时间要安排鉴定人值班,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或网上公示值班人员电话,方便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相关部门以及鉴定当事人。因案情紧急,需要鉴定机构及时提供鉴定服务的,各鉴定机构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对于鉴定所需的材料和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异地当事人可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四)各法医鉴定机构要及时将受理的鉴定案件信息上网,便于其他机构查询。各法医鉴定机构要在受理每个案件之前,上网进行查询,凡属于已经鉴定的案件,除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委托的重新鉴定外,一律不得受理。

三、司法鉴定人要加强执业自律,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司法鉴定人要积极参加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二)司法鉴定人要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鉴定质量,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

(三)司法鉴定人要自觉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清正廉洁执业,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四)司法鉴定人要自觉履行义务,按要求参加出庭作证和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