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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队伍建设(
20分)
1
、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5分),
不接受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扣
5分;
2
、组织律师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教育、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5分),缺一人次扣
1分,考试不合格的每人次扣
1分;
3
、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律师
(
5分)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报批、备案,不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或者达不到规定数量律师的扣
5分;
4
、加强律师党建工作
(
5分)
,未按照“五个一”要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的扣
2分,未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扣
2分,党员律师未挂牌上岗的扣
1分。
二、业务开展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30分)
1
、(
8分)办理案件
0件的每人次扣
2分,不按时提供卷宗检查的每人次扣
2分
2
、(
8分)卷宗评查中当事人对服务质量有投诉的每人次扣
2分,卷宗评查不合格的每人次扣
2分;
3
、指导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
(
2分)
,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不报告的扣
2分;
4
、对律师投诉情况进行及时查处(
2分),不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扣
2分;
5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
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件(
3分),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每人次扣
1分,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每人次扣
2分;
6
、组织律师参加社会捐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3分),不积极参加社会捐助的扣
1分,不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扣
2分;
7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全部称职(
4分),基本称职的每人次扣
1分,不称职的每人次扣
2分。
三、内部管理情况(
40分)
1
、建立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分配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查处、档案管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办理疑难、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
10分),以上制度和律师个人基本信息要求公示上墙,未建立,每缺一项制度的扣
1分,未上墙,每缺一项制度的扣
0.5分;
2
、按照规定统一接受委托,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5分),私自收费或未开具合法票据的每次扣
2分,财务管理混乱的扣
2分,分配不合理的扣
1分;
3
、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施齐全、卫生整洁,聘请有固定的辅助人员(
5分),设施不齐全、卫生不整洁的扣
3分,无固定辅助人员值班的扣
2分;
4
、
依法纳税,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分)
5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基金(
5分),未留存事业发展基金的扣
3分;
6
、律师业务档案统一归档(
5分),未统一归档的扣
5分,档案不规范的扣
3分;
7
、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5分),未按规定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的扣
5分。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10分)
1
、遵守会员章程和律师协会决议(
1分),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1分),接受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1分),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1分),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和会员间团结(
1分);
2
、
按时交纳会费(
5分),不按时交纳会费的扣
5分。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直接考核为合格;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收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标,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
六、
考核分二个等次,即合格、不合格。
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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