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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
40分)
1
、不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扣
5分,不遵守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所指导监督的扣
5分;
2
、受案不登记,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扣
10分;
3
、业务档案不及时归档的扣
10分;
4
、
依法纳税,购买社会保险(
10分)。
二、
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
(
20分)
1
、全年办理案件
0件的得
0分;
2
、
当事人对服务质量有投诉经查实的扣
10分;
三、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20分)
1
、参加业务学习、业务培训、主题教育和继续教育(
10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缺一次扣
5分,培训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得
0分;
2
、按时交纳会费,不按时交纳会费的扣
10分。
四、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捐助及其他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的情况(
20分)
1
、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件(
10分),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扣
5分,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扣
10分;
2
、参加社会捐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10分),不积极参加社会捐助的扣
3分,不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扣
7分。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协会表彰的,直接考核为称职。对违反司法部第
60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暂缓申报年度考核。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或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直接考核为基本称职。对违反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所列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违反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
六、考核分四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60分以上、
70分以下的为基本称职
,70分以上的为称职,
90分以上的为优秀。先由各法律服务所对每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照此标准进行打分,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服务所的考核意见,结合日常管理,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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