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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待业证或下岗证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提交该院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函或所在地教委出具的未分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执业机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的兼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提交)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实习人员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一张(表格除外)。
十、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下面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十一、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下列规定情形的说明: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十二、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附: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实习考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
政治素质、道德
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申请律师执业证需要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业人员填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
(二)申请执业人员填写的《实习人员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六)申请执业人员与拟接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
(七)申请执业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执业人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执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申请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待业证或下岗证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提交该院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函或所在地教委出具的未分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执业机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申请执业的兼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提交);
(十二)申请执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三)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执业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四)申请执业律师需提交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二张(除表格以外)。
以上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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