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机关建设 司法动态 普法中心 基层指导 律师公证 司法考试 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劳教管理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法制宣传
  法律咨询
  服务指南
  快捷通道
  相关链接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服务 >> 律师公证 >> 工作动态 >> 正文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稿件上传: 来源: 添加日期:11-11-24 10:59:45 

 

( ) 设定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登记办法》。

( ) 设立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 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 即合伙所至少有 3 名执业 5 年以上的律师;合作所至少有 3 名执业 3 年以上的律师 )

(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

1 、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

2 、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协议;

3 、拟设所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初审意见;

4 、设所申请书;

5 、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时间、资格证书号码,设所前的工作单位、职称及工作简历

6 、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发起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该所执业期间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情况的证明;

8 、发起人原执业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在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无对原合伙所的注销、解散承担主要责任及执业时间的证明;

9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包括实物和现金 ) 原件及复印件;

10 、拟设律师事务所近期购买的办公机具 ( 设所前半年内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1 、拟设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购房的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租房的须有租房协议 )

12 、律师所备用名称五个。

( ) 申请办理程序

1 、先向拟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报送材料;

2 、司法局初审后,将材料报送省厅,由省厅审批。

(五)报送时间限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