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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处信息第十六期

稿件上传: 来源: 添加日期:11-11-14 10:17:57 

 

工程亏损进京上访  人民调解定纷止争

2011年7月8日,通山县洪港镇贾家源村六组村民贾某从调解人员手中领到4.6万元的工程补偿款后连声道谢,并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进京上访,一起历经一年半,当事人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的予盾纠纷在调解人员的悉心调解下终于得到化解。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 11月,贾某不惜以压低工程总造价的方式承揽到本镇下湾村一组王姓族人的宗祠建筑工程,双方以35万元工程总造价签定了书面的承建合同。由于合同约定的总造价偏低,加之工程管理不善等原因,2009年12月贾某虽如期完成并交付了王姓族人的宗祠工程,但贾某承包的工程不仅没有赢利,反而亏损较大。为此,贾某多次找王姓族人要求增加工程总造价以弥补损失,而王姓族人以合同已约定,按合同执行为由予以拒绝。

在要求弥补损失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3月,贾某到洪港司法所请求司法所帮助调解。通过调解人员耐心做王姓族人的工作,王姓族人同意补偿贾某损失2万元,但贾某认为补偿过低,不肯接受,调解失败。贾某又通过通山县燕厦法庭起诉,法庭以没有具体的诉讼主体为由未予立案。随后,贾某多次找到县法院、县政府要求立案起诉未果,于是,贾某开始进京上访,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四次进京。

贾某上访问题成了镇党委、政府颇为头痛的“心病”,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同县法院先后召开了5次专题协调会,但由于贾某索要的补偿款从当初的3万到8万、12万不断水涨船高的要求未能协调成功。

今年3月,洪港司法所受镇委镇政府指派,再次进行调解,针对贾某要求补偿损失不断上涨这一情况,调解人员让贾某列出其损失清单,贾某列出损失8万多元,调解人员请下湾一组王姓族人当面核实,最终确定贾某的损失金额为4.6万,但下湾一组王姓族人认为,贾某为承揽工程故意压低工程造价是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贾某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也是亏损的原因之一,此次事件中贾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对贾某的亏损只能表示同情,不能进行补偿。见此情景,调解人员只能分别做王姓族人的工作:贾某虽然自身有错,亏损也主要是由自身原因造成,但工程造价确实偏低,如果按正常情况施工,任何人施工都要亏损,再说贾某家庭经济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力支付,希望从大局出发给予补偿,经过调解人员不懈的努力,王姓族人最终同意补偿4.6万了结该纠纷。双方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至此,长期困绕洪港镇党委、政府的一起棘手信访纠纷终于调处成功。

  合约不当引发群体事件  人民调解维护民工权益

2011年7月15日,通山县大畈司法所突然涌进十余名外地民工,个个衣衫褴褛、情绪激动。

所长郭梦星见状,连忙放下手头的工作,一边端上茶水,一边了解情况,经了解,这12名民工来自湖北襄阳谷城县,在工头龙某的带领下,于2011年5月来到通山县大畈镇长坡岭采石厂从事碎石加工,在长坡岭采石厂作业50余天后,厂方拖欠工资共6万余元,工人们在向厂方索要工资时遭到拒绝,而厂方一方面在指责这些民工加工的碎石不符合质量要求,另一方面却大量对外销售,民工们觉得厂方在愚弄他们,怒不可遏,将工厂大门堵住,并与厂方负责人发生了激烈争执,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工人们找到司法所请求帮助。

情况紧急,郭所长一面安抚民工,要求民工先回采石厂等候调解,一面迅速向大畈镇主要领导汇报,镇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指派司法所和镇相关人员开展调处工作。

郭所长带领调解员迅速赶到大畈长坡岭采石厂,调查得知,大畈镇长坡岭采石厂系个人合伙企业,共有股东5人。2011年5月18日,龙某与该厂订立合同,按每吨20.5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厂的碎石加工业务。合同签订后,龙某邀约同乡十余人投入生产,但生产期间,龙某频繁在该厂支取现金。截止7月初,龙已在厂方支取现金24万余元,而龙某所带领的民工仅完成22万元的碎石产品,当龙某再次要求支取现金时,采石厂拒绝支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7月中旬,长坡岭采石厂提出龙某等人加工的碎石存在质量瑕疵并要求其提高加工标准,龙某则认为原定价格偏低,试图终止合同但又担心会承担违约责任,便以索要工人工资为名向厂方发难,遭到拒绝后,龙某一边开始变卖工厂设备,一边组织民工四处投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针对所调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质意义,厂方在合同书中并未对碎石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约定,因此以质量不符合要求指责龙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合同所约定的加工价格与市场行情相比明显偏低,龙某所支取的现金在支付经营成本后,无法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于是,司法所决定将调处重点放在长坡岭采石厂的众股东身上,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五个股东,指出此次事件中,龙某确实存在过失,但是龙某与采石厂约定的加工价格与市场行情相比明显偏低是造成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股东们应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切身为农民工着想,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农民工适当补偿,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劝说,众股东同意给予适当补偿,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数次磋商,最终达成了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合同;2、长坡岭采石厂一次性补偿工人工资及路费2.3万元;3、龙某一行同意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生产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