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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稿件上传: 来源: 添加日期:11-11-30 16:44:37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经公布,为做好我市通过合格分数线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确保我市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日期:

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30日

二、受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点:

咸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司法考试办公室

三、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三份,其中两份上报省厅,一份由各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留存;

(二)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二代居民身份证(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打印的本人户口簿(上交省厅进行审验)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信息所在页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四)学历证书原件(上交省厅进行审验)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 ㎜×32㎜)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空白处,1张用于制作证书);

(六)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七)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未开除公职、品行良好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品行良好的证明。

所有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张,所有证明必须为打印版本。

四、户籍地在放宽报名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于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完成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

咸宁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