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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朋友挨打去帮忙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稿件上传: 来源: 添加日期:11-09-29 10:53:54 

 

周某开车送朋友李某、杨某回家,途中周某接到一个电话,就奔赴一家旅馆。不久,李某、杨某二人看见周某与刘某在旅馆外互殴,刘某的几名雇员也上前帮助刘某。杨某于是手持铁管与刘某的几名雇员发生殴斗,但没有打到刘某;李某看到周某被刘某压在身下要吃亏,就用随手拣起的打气筒打向刘某,随即周某等三人迅速逃离现场。刘某右眼球被摘除,经鉴定属于重伤,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谁打中刘某的右眼。请问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回复: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三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1)周某、刘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并不能仅仅局限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可以形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周某等三人虽然没有进行预谋,周某在与刘某等人的互殴过程中也没有让李某、杨某上前对其提供帮助,但李某、杨某的行为属于具有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其中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周某、李某、杨某三人具有共同的行为。本案中,在周某首先参加了互殴行为后,李某、杨某二人随后便加入了其中,周某并没有对李某、杨某二人的加入行为予以制止,因此从李某、杨某二人加入时起,周某、李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即具有了共同性。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并不能证实刘某的重伤结果是发生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前还是在李某、杨某二人加入之后,这就属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混合责任问题。对于这种混合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应由周某、李某、杨某三人来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