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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李先生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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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我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独家经销该厂啤酒,厂家垫付利润给我,我不得再经销其他品牌啤酒。我瞒着厂家偷偷经销了其他品牌啤酒。厂家很快知道了此事并扣除我
1.5万元的违约金。我认为,厂家的这种行为分明是强买强卖。
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外,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有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厂家之间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范畴,故该合同属于“自成立时生效”的合同。你和厂家之间自愿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情形规定之列,亦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因此,厂家禁止你经销其他品牌的啤酒经你同意,且先预付了利润,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你认为厂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强买强卖问题,那是你对法律的误读。通常所说的“强买强卖”仅指经营者强制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而不包括厂家与经销商、上一级经销商与下一级经销商之间的经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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