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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至1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仁真率调研组来咸宁,就《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胡立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余泗林、副主任邹济舟、秘书长彭方全、内司委主任解新平、市司法局局长李卫国等参加调研座谈会。
胡立山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就我市近三年来认真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情况作了汇报,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汀泗司法所、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受援群众等各方代表发了言,就《草案》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达二十多条。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制度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制度、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法定责任做好这基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虽有指导、实施和监督职责,但法律援助工作仅靠司法行政部门一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一种由政府主导并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草案》应突出明确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和社会义务,规定政府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要明确公、检、法、司、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以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的具体义务及法律责任追究。
二、《草案》要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由政府为困难群众购买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必须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政保障。《草案》应对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明确保障标准。如我市每件案件平均成本(县里800元,市里1200元),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三、《草案》应明确法律援助机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除履行对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法律援助事务,因此,应建立一套专门的办案机构,如法律援助事务所等。
四、《草案》应明确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补充渠道。随着法律援助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严重不足问题成为当务之急,解决途径一是为法律援助机构增加编制,二是政府出台以钱养事政策,将社会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员吸收到法律援助专业队伍中来。
省人大立法调研组认真听取了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刘友凡同志要求法规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吸收咸宁的意见,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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